标题: 【以案说法】 男子以身试法贩卖毒品 罪责难逃领刑十一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钦南法院    时间: 2016-11-2 11:47
标题: 【以案说法】 男子以身试法贩卖毒品 罪责难逃领刑十一个月
               男子以身试法贩卖毒品 罪责难逃领刑十一个月

众所周知,贩卖毒品是违法的,可邓顺聪却明知故犯去贩卖毒品,以身试法罪责难逃。钦南区检察院以其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钦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3月25日,邓顺聪在钦州市某渔民大队其住宅处,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楠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36克),随后吸毒人员钟安前来购买毒品海洛因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邓顺聪身上扣押到毒品海洛因12小包(净重0.7克)、冰毒2小包(净重0.5克)。

经物证鉴定部门鉴定,扣押毒品中均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钦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顺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邓顺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邓顺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黎涓铭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欢迎光临 (http://120.77.173.188:88/)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