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以案说法】琐事争执冲动砍人致伤 最终领刑一年六个月 [打印本页]

作者: 钦南法院    时间: 2016-11-2 11:54
标题: 【以案说法】琐事争执冲动砍人致伤 最终领刑一年六个月
【琐事争执冲动砍人致伤 最终领刑一年六个月】

因为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顾金转身回家拿砍柴刀将被害人路鑫砍伤,钦南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顾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2月17日,顾金在其家门口与路鑫因锁事发生争执,争执中顾金转身回到家中拿起柴刀砍向路鑫的脸部,将路鑫的左耳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路鑫的损伤的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顾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顾金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金未有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费用,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顾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顾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君子动口不动手,我们遇事不能以暴制暴,只有理性对待、冷静处理才能解决好事情。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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