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通告
根据《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钦政发〔2009〕35号)、《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有关规定、钦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现将我市2015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范围内户籍人员(含市中心城区、尖山镇、久隆镇、大垌镇、康熙岭镇、沙埠镇、大番坡镇、黄屋屯镇)或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工作超过12个月、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等住房困难人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为人均 1060元(含106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755元(含2755元);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无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收入限制。
(四)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申请原廉租房的,必须年满30周岁。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它家庭成员参与保障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至下一年度通告日前一日止。
三、受理地点
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二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窗口(地址:中山路19号)。
四、受理流程
申请人到市房管所领取相关申请表格填报。
(一)初审
1.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非本市城镇范围户籍的,向居住所在居委会提交),社区审核盖章后,由街道办(镇政府)对审核结果公示,公示通过后并将申请资料材料提交到市房管所复核。
城镇低收入家庭按《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无单位)》进行填写申报。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在能够提供社保缴纳依据的其它单位工作),由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初审,在本单位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将材料向市房管所提请复核。
(二)复核
市房管所复核后转两区民政局再复核。
(三)资格登记
房管所汇同民政部门复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上报钦州市房产局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由市房管所告知申请人并进行资格登记造册,进入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轮侯程序。
(四)分配原则
对社会救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后,优先安排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然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分配。
五、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24550,2825752;监督电话:0777-2822184。
钦州市房产局
201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