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6月4日,第49个世界环境日前夕,为严惩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引导群众共建美丽家园,灵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那隆镇陈垌村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对涉嫌滥伐林木罪的刘某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上旬,被告人刘某向劳某等人购买了位于那隆镇陈垌村委会某处山岭的林木。当月13至14日,刘某在没有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山岭的林木。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量为20.55立方米。
庭审中,法官对刘某进行了庭审教育,指出滥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刘某表示认识到自己错误,愿意吸取教训、接受法律的惩处。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向旁听群众解明法律并告诫群众:无论是砍伐购买的林木还是自家林木,都应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并只能依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数量进行砍伐,否则将会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行为。
当天,灵山法院干警还向陈垌村群众分发环境保护宣传资料,并以该院宣判的污染环境、滥伐林木案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真实的案件为例,向群众普及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以期促进受到教育的群众能够进一步树立环保意识,身体力行地践行环保理念。
陈垌村刘支书说:“这次的巡回审判,对我们的村民来说是一场生动的普法宣传,村民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旁听庭审的李大妈说:“没想到砍自己的树木也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回去得跟家人和左邻右舍说道说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近年来,灵山法院一直致力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和主导性,依法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犯罪。2018年以来共审理了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失火、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共70件108人。通过惩治犯罪和环保宣传相结合的模式,让公众了解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引导公众关注环境资源问题,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灵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