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4-04-17 16:40:03) 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转载▼
在最近承办的受害人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襄阳律师刘耕耘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最终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采纳了刘耕耘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刘耕耘律师认为,轻伤案件因邻里纠纷、亲戚纠纷引冲突的,可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受害人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依照现有刑法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意见,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以上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宜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 同时,刘耕耘律师认为,目前轻伤类案件的因为公安机关过多的适用逮捕措施,不便于轻伤类故意伤害案件的调解。现阶段个别受害人家属提出了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不利于矛盾的化解,也不利于案件的最终处理。虽然部分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最终犯罪嫌疑人家属不得不支付较高的赔偿款,但这种处理模式,并不值得提倡,也容易让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对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部门处理案件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使原本化解矛盾的调解、和解法律程序“演变”成了花钱买刑,这种处理模式不利于弘扬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因此笔者建议,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可以不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因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多次调解无效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经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和调解,对轻伤案件的处理效果可能会更好,也可以更好的彰显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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