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9341|回复: 92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买房指南] 就算房价掉了 也不能急着买房小心吃套  三案例告诉你真相

 关闭 [复制链接]
scan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4 17:5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就算房价掉了 也不能急着买房小心吃套

  趁着楼市价格松动,不少市民开始为自己置业、换房做准备。规范、优质的居间服务在二手房交易中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房产中介服务的现状却是喜忧参半:大量交易当事人,因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顺利完成交易,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因中介公司不规范的居间行为平添烦恼。长宁区法院对本院受理的居间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分析,房产中介服务应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

  

  案例一:只签意向书 就想拿佣金

  小庄、小卫夫妇在苏州工作一直想买套房子,后来在中介推荐下,看中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看房当天,夫妻俩签署了看房确认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和佣金确认单,并向上家支付定金1万元。之后,夫妻俩决定不买这套房子了,就没有按居间协议约定补足定金,也没有向云鹤公司支付佣金。云鹤公司认为,小庄、小卫毫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而且对上家没收定金没有异议,自己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有权收取佣金。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庄、小卫支付佣金2.9万元。小庄、小卫则认为,买卖协议仅具有缔约意向书的性质,不能代替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不同意云鹤公司的诉讼请求,但愿意支付相应费用。

  法庭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惯例,是先由双方签订买卖意向协议,然后签订正式合同。只有交易双方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居间人才可以认定促成交易,才可按约定收取居间费。本案中,原告最终未能促成交易,但确实为被告提供了部分居间服务,可要求被告支付必要费用。遂判决小庄、小卫支付云鹤公司费用1500元。中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二:代为缴税费 拒绝还余款

  昆山的钱老伯前一阵子买了一套二手房,应为昆山二手房出现普遍下降的趋势,所以急的就买房了,就找中介帮忙了,不过在过户交易中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钱老伯支付,钱老伯将30万元转账汇入西区店负责人杨小姐的银行账户,杨小姐出具收条记明“用于缴税”。之后,西区店代为缴纳了交易中发生的契税、营业税等共计18.9万余元。交易完成后,钱老伯要求将剩余钱款还给自己,西区店予以拒绝。钱老伯将那家中介告上法院。仙根据“买卖协议书”约定,30万元中29.2万元由上家拥有用于缴税及往返国内外开销。经办人杨小姐已将剩余款项给了上家,上家给了杨小姐8000元报酬,因此不同意钱老伯的诉讼请求。钱老伯表示,上述内容在协议书尾行,是事后添加的,自己从未同意这样的交易条件。

  

  案例三:自认遭跳佣 拒退意向金

  黄女士购房心切找中介公司帮忙,海景置业顾问公司带黄女士看了一套总价720万元的房产,黄女士感到满意。为表示诚意,黄女士支付了10万元购房意向金。之后,海景公司迟迟未能促成交易,但又不愿退还钱款,黄女士遂向法院起诉。海景公司向法庭辩称:在自己努力为黄女士联系买房时,黄女士突然表示不买了,之后又违反“看房确认书”中的承诺,由其儿子购买了上述房产,自己蒙受了佣金损失,因此反诉要求黄女士支付佣金7.2万元。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海景公司出具了一份录音资料。录音资料显示,海景公司迟迟无法约出上家与黄女士洽谈合同细节,黄女士的儿子通过其他中介公司约见了上家,并以较低价格购买了上述房产,海景公司认为黄女士跳开自己卖房,应当支付佣金,因此不同意退还意向金。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原告有权在出售人签字确认前撤销委托。本案被告迟迟未能约出出售人洽谈涉案房屋买卖的具体事宜,原告有权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委托关系,退还意向金。遂判决海景公司返还黄女士意向金10万元,驳回海景公司的反诉请求。海景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并增判黄女士支付海景公司3000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3-1-4 23:41:3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别研究了!关键看政府的决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3-1-5 02:56: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3-1-5 05:54:4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3-1-5 09:43:5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3-1-5 13:40: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房子,早买早完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3-1-5 17:13:1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无语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3-1-6 01:18: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没钱买房的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3-1-6 01:18: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没钱买房的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3-1-6 01:18: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没钱买房的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3-1-6 01:18: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没钱买房的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3-1-6 01:18:1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浙江
没钱买房的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电话:0777-3609360|触屏版|小黑屋|手机360|桂ICP备08003557号-1|

GMT+8, 2025-1-12 20:46 , Processed in 0.138194 second(s), 1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