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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审验须知
各位驾驶人: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有关规定,驾驶人审验业务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的规范进行,具体如下:
1、审验的范围:(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2)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3)驾驶证转入换证或期满换证。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2、审验的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2)身体条件情况;(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审验须提交的手续:(1)接受教育的凭证;(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A1、A2、A3、B1、B2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到医院进行体检)或《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年满60周岁、残疾人或期满、转入换证);(3)机动车驾驶证。
钦州市车管所
2013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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