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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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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5:5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钦州市中心血站 于 2013-8-21 11:11 编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第十八条:无偿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3、免费用血报销步骤:临床用血后→医院出具血款发票和相关材料→到血站报销
温馨提示:
●相关材料是指: 1、输血费发票  2、疾病诊断证明书   3、输血记录单  4、无偿献血证   5、身份证 6、献血者、用血者的关系证。
●建议血款报销前请拨打咨询电话:0777-2106613  0777-2831252。
●灵山、浦北可在当地采血点协助办理。
●条件成熟后将可在医院直接报销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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