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来访或其他形式向各级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110报警台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举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处取缔涉嫌收赃销赃或违规经营收购站点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适用于以下举报行为:
(一)举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涉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人员行踪;
(三)举报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被盗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举报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
(五)举报其他涉及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刑事案件,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属于公安部挂牌督办刑事案件的,每1起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2、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每1起视情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涉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抓获公安部挂牌督办刑事案件在逃人员,每抓获1名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2、抓获公安部网上追逃人员,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
3、抓获其他涉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人员,每抓获1名给予500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被盗电力设施违法犯罪人员,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刑事拘留、逮捕或者劳动教养的,每处理1人视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2、对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每处理1人奖励3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取缔非法收购站点、冶炼厂点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举报收购站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被盗电力设施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
2、举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无照经营或者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奖金发放方式:银行转账到举报人账户或邮局汇款到举报人居住地。
第十条 兑现奖励工作由省、地市、县级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于未直接举报到各级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而是通过110报警台等其他方式举报的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电力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处取缔涉嫌收赃销赃或违规经营收购站点、冶炼厂点的,由省、地市、县级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给予奖励。
电力设施保护举报热线:2802243 、9559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