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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因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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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心声] “精明”的物业唯利是图,地下停车场出入就在大门处,行人路过更危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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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3-12-1 19:49: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江滨豪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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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3-12-1 19:51:3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物业想稳钱,到处拿你们开刀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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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3-12-1 21:09: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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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3-12-1 21:23: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一、物权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以看出,本小区停车位属建筑区划内的其它公共场所,因此是属业主共有。
从《物权法》第七十三四条规定可以看出,本小区停车位属占用业主共有的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从本规定中可以看出,本小区停车位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因此是属于本小区业主共有的。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本小区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确定无疑的。
三、本小区停车位如何收费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中第七十六条规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小区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属第七条中“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因此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停车位的收费和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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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3-12-1 21:25:0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不适一两次了,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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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3-12-1 21:28: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因扎吉 发表于 2013-12-1 13:40
停了一年多的车,等地下车库搞好了,准备开盘,就开始封地上,还是以这种低级的方式——用车来拦,目的那么 ...
住白鸽笼就是这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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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23:30: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拿起法律武器吧。而且封路不说一声,没有提前预知,直接停辆车在那,那辆车停在那,无比碍眼,行人走的道路,横着辆车!物业真是掉进钱眼里了!地下车位准备出售了,就想出这种阴招,狠!说什么住户1800户,车位只有800多个,和之前卖房时说的大相径庭,真是后悔莫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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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3-12-1 23:33:1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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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3-12-2 00:38: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那个楼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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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3-12-2 00:56: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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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3-12-2 01:10: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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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3-12-2 02:31:1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因扎吉 发表于 2013-12-1 13:40
停了一年多的车,等地下车库搞好了,准备开盘,就开始封地上,还是以这种低级的方式——用车来拦,目的那么 ...
很明显的是:滨江豪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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