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33959|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关于外地转入我区的机动车 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3-13 14:11:1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钦州交警车管所 于 2014-3-13 14:21 编辑

关于外地转入我区的机动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外省转入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156号)规定,凡转入广西的外省二手机动车须达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各市、县车管所办理广西区外机动车转入登记,对未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管处   
2014年3月10日



clip_image003.jpg (250.16 KB, 下载次数: 37)

clip_image003.jpg

clip_image002.jpg (183.24 KB, 下载次数: 28)

clip_image002.jpg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4-3-21 15:05:4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车管所的领导们你好   
请问下4月以下国三车可以入户钦州吗   急  急急   求领导解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4-3-24 11:44: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交警叔叔: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城市之间的车辆可不可以转让入户?不是国4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4-3-24 11:56: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小型汽车有规定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14-4-14 11:14:5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欧IV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能转入钦州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15-1-19 09:50: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问过了   说达不到国四的都不能转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15-11-4 19:12:3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克斌 于 2015-11-4 19:14 编辑

摩托车现在还没有国四的,怎么办呢!~难道也要一刀切?国家的政策是要利国利民,没达到的东西也没有一个说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15-12-20 15:26:4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钦j 发表于 2014-3-21 15: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车管所的领导们你好   
请问下4月以下国三车可以入户钦州吗   急  急急   求领导解答

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15-12-20 15:27: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我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16-6-7 12:30: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湖南
你好,请问是国IV的车,钦州没有车的年限限制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16-8-31 14:48:1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广西: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现就加强我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制定和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




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是指:国I以下(不含本数)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国III(不含本数)以下排放标准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三、自2016年5月30日起,《环境保护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外省转入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156号)同时作废。本通知实施前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6月12日
请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
发表于 2016-8-31 14:49: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本帖最后由 wade225 于 2016-8-31 15:17 编辑

广西: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现就加强我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得制定和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除外。




二、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是指:国I以下(不含本数)排放标准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国III(不含本数)以下排放标准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




三、自2016年5月30日起,《环境保护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外省转入我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4]156号)同时作废。本通知实施前自治区环保厅、公安厅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6月12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电话:0777-3609360|触屏版|小黑屋|手机360|桂ICP备08003557号-1|

GMT+8, 2024-12-25 15:43 , Processed in 0.142620 second(s), 1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