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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资讯] 一女子为了达到诈骗他人钱财目的,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假孕为由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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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4 17:0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一女子为了达到诈骗他人钱财目的,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假装和别人谈恋爱,从中骗取钱财,最终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灵山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判决。
2012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化名梁某与灵山县文利镇某村委会的陈某某谈恋爱。期间,李某某以做服装经营资金不足、要与陈某某登记结婚,虚构怀孕等由,先后六次骗取陈某某的28500元,还有价值人民币7300元的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1辆。2013年年初,李某某借故与陈某某分手,陈某某要求退还钱物,李某某拒不退还,陈某某遂于2013年4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某得知陈某某报案后,于同年6月的一天将摩托车留在租住灵山县伯劳镇原信用社出租屋的杨某某的住处。2013年7月17日,李某某在北海市北部湾中路某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杨某某的住处追缴摩托车1辆,并发还给陈某某。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已代退出人民币35 000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一审灵山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所得的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且李某某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可对李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上诉称,其归案后老实认罪,全部退清赃款、赃物,要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二审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罪行较重,不宜适用缓刑,故对其请求判处缓刑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遂于日前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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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4-14 20:15:3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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