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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主城区2014年度廉租住房保障
新申请受理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年审公告
根据《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钦政发〔2009〕35号)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市主城区2014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新申请受理及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年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988元(含988元)。 (二)家庭成员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管辖范围内(含尖山、康熙岭、黄屋屯、沙埠、久隆、大番坡、大垌等乡镇)的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际共同居住生活。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它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二、受理时间 (一)2014年廉租住房保障新申请受理时间
新申请家庭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新申请相关事宜。 (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年审 1.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年审时间从每年一审改为两年一审。(即2013年度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过的家庭2014年给予免审一年,待到2015年再参加年度审核)保障家庭在免审期间内,家庭成员如有变动(如家庭成员增减、迁出、分户、已故等),申请人必须如实到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过的家庭在免审期间内,由市房地产管理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查保障家庭的相关信息(如房产备案、汽车购入、企业注册及公积金购房等),如核查发现有违反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及超出当年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一律将按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予以清退。
三、受理地点 2014年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报的受理地点为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廉租住房保障窗口。
四、受理流程 符合2014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新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先到市房管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通过后,再由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到市房地产管理所廉租住房保障窗口办理申请。
五、咨询机构 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电话:0777-2824550,2825752。
特此公告。
钦州市房产局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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