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海·梧桐” 杯 第十三届全国友好城市业余羽毛球 俱乐部赛
邀 请 函
一、主办单位: 全国友好城市业余羽毛球俱乐部联赛筹委会 二、承办单位: 北海市体育局 北海市羽毛球协会
三、协办单位: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极限体育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昊海·梧桐” 杯第十三届全国友好城市 业余羽毛球俱乐部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时间和地点
时 间:2014年10月1日签到和各球队领队教练开会抽签 比赛时间:2014年10月2--3日 比赛地点:北海市石林球馆 二、竞赛项目:男子团体、女子团体、领队教练嘉宾双打组 三、参加单位:全国各城市的业余羽毛球爱好者、各业余羽毛球俱乐部均可组队参加。 四、参赛办法
(一)每个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1人,男运动员10人,女运动员6人。 (二)参加比赛的选手必须身体健康,请在比赛前自行购买保险,如在比赛中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责任自负,与本组委会及赞助商无关。 (三)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1、所有参赛运动员应年满16岁以上(以年为限)。 2、专业队现役(含集训队员)、退役运动员及业余体校在校学生不允许参赛。 3、团体赛: (1)男子团体:三双二单,第二双打(二人年龄合计80岁以上),第三双打(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二人合计70岁以上),第二单打(年龄在35岁以上,含35岁)。 (2)女子团体:二双一单,第二双打(二人年龄合计60岁以上)。 (3)领队教练嘉宾组双打:因是娱乐开心,搭档可不受资格限制,可以自由组合。在组委会会议结束后,再根据各队领队教练嘉宾参加人数决定分组方式。领队教练嘉宾组无奖品,有纪念品。 4、所有参赛运动员必须携带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参赛,每场比赛上场前当值裁判员验证好身份后方可宣布开赛。 5、凡有冒名顶替或发现隐瞒年龄及受训历史,违规参赛者,一经发现,组委会有权取消其个人参赛资格以及其队在此之前取得的成绩,同时不退还报名费,追回发出的纪念品。 (四)比赛秩序册:比赛秩序表由组委会统一编排,并公布在赛场内,参赛人员自行查看,并按秩序表要求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场地参加比赛,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比赛的,算自动弃权。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按照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及相应的补充通知执行; (二)男子团体采取五场三胜制,出场顺序为:双、单、双、单、双;女子团体采取三场二胜制,出场顺序为:双、单、双。 (三)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二胜,采用21分每球得分制。 (四)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赛,男子团体打满五场比赛,女子团体打满三场比赛,小组第一名或前二名出线;第二阶段采用交叉淘汰赛及附加赛的办法决出最终名次,先胜三场即比赛结束。 (五)团体赛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的出场名单表一式两份,由领队或教练员签字后,于赛前20分钟上交裁判组,出场名单表一经上交,一律不准更改,如不按时上交出场名单,则按上一轮次出场名单。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场地报到,如超过规定时间5分钟判该场比赛弃权。 (七)团体比赛不允许兼项 六、比赛用球:极限比赛用球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办法:
(一)团体赛12队以上(含12个队)奖励前六名; 12队以下奖励前三名。 (二)1至3名颁发奖杯。 (三)奖金(男子团体):冠军奖励4000 元 亚军奖励3000元 季军奖励2000元 第四名至第六奖励奖品 (四)奖金(女子团体):冠军奖励2000 元 亚军奖励1500 元 季军奖励 1000 元 第四名至第六奖励奖品 各参赛俱乐部运动员每人一份纪念品。
八、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费:男子团体每队需交报名费人民币500元(北海羽协会员300元);女子团体每队需交报名费300元(人民币)。
(二)各队必须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报名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承办单位,凡报名表上运动员栏没有填写完整资料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赛。
联系人:刘光轩、林尤正 电话:0779-3919139 地址:北海市北部湾西路西林球馆(石林大酒店旁)北海市羽毛球协会。 报名联系人QQ:103301925
(三)住房订金:由于北海是旅游城市,又恰逢十一黄金周,需要主委会帮订酒店的参赛队伍,须在9月17日前向主委会告知并交纳全额房款。 住房联系人: 王欣 电话:18977958708 1397791551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刘光轩 卡号:6227 0034 1305 0089 965
九、其他
(一)凡对竞赛方面有异议的必须在该场比赛结束后20分钟内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并交纳1000元(人民币)申诉费,胜诉全额退回,败诉则全额上缴,作为本次比赛竞赛经费。
(二)报名截止第二天,组委会将在北海羽协官网上公布参赛队名及个人名单,如有错漏,请在公布之日起5天内向组委会电话或书面更改。
(三)经费:一切经费各队自理。 十、本次比赛谢绝同类竞争品牌以组队、冠名、签约其中选手等方 式参赛。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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