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受理通告
根据《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钦政办〔2014〕56号)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我市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区范围户籍(包括尖山镇、久隆镇、大垌镇、康熙岭镇、沙埠镇、大番坡镇、黄屋屯镇。以下简称本市城区范围)或在我市城区范围工作超过12个月、有稳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
(二)家庭成员于本市城区范围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68元(含2568元)。
(四)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它家庭成员参与保障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二、受理时间
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止。
三、受理地点
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的受理地点为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窗口。
四、受理流程
符合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持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先到市房管所领取申请表格填写。
1.无工作单位的,本市范围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非本市范围户籍的,向居住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及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
镇政府、街道及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通过后,再由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到市房地产管理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窗口办理申请。
2.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的所在工作单位受理初审(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及有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向市房地产管理所提出申请。
五、咨询电话
0777-2824550,2825752。
钦州市房地产管理所
2014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