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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足球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钦州市足球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会员(含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钦州市足球协会(下称协会)正式登记注册后,可优先参加由协会主办的各项比赛及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球队、俱乐部、公司等)。
第二章 注册 第二条 球员注册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成年人,思想健康、热爱足球运动者均可申请会员注册。 第三条 球队及球员注册需提交材料 1、单位会员(球队)正式名称。名称应使用健康、积极、向上的恰当用语。名称审核和变更要按程序执行。 2、填写基本资料申请表。 3、个人会员只能在一个会员单位(球队)进行注册。运动员在注册时,由单位会员统一填写登记表,并交验会员身份证(交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免冠近照1寸2张。 第四条会员代表管理 会员单位(球队)在协会注册后,代表人全权代表实施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转会 个人会员转会由会员单位(球队)代表人负责协商,在每年转会时间和规定办理。自由转会时间定于每年3月至4月30日,非自由转会时间定于每年比赛休赛期。
第三章 球队费用和会费 第六条注册费:球队会员单位每年需缴纳800元会费。可享受优先参与市足协举办足球活动报名费等减免优惠。每个球队会员可以报30名注册运动员。收费时间定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注册交费不满一周年的,免交本年度注册费。个人会员在自由转会时间转会的,不收取手续费;非自由转会的,收取100元手续费,由接收方支付。个人以自由会员身份注册的,不收取费用,申请加入注册球队时,也不收取费用。球队注册交费并确定球员名单后,非个人会员加入注册球队的,每人收取100元手续费。 第七条不按时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协会有权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第四章 球员的加入及转会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归属。由个人申请,单位(球队)会员统一办理注册手续后确定该球员归属。 第十四条球员转会。经原属球队同意在协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转会。其他时间内,除特别情况外(如球队解散),协会不接受球员的转会申请。球员未经球队同意擅自离队的,自离队之日起一年内(或该球员与原属球队的签约时间内),协会不予办理新的注册;同时,不得参加协会主办的各项比赛及活动。球员如对球队决定不服,可向协会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球员退队。球员如在注册期内要求退队,需经所属球队同意;并由球队代表签署是否同意离队,以及是否对离队会员有约束条款的确认书,方可办理退队手续。否则,视为擅自离队。
第五章 队名的变更 第十六条已注册球队应保持球队的稳定,按程序变更已在协会注册的球队名称。 第十七条已注册球队因解散后重组、更换赞助商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球队队名的,需由原球队领队提出书面申请,协会方接受变更。 第十八条 球队冠名的变更不受时间的限制,但球队在同一个比赛活动中一般不能变更冠名。
第七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球队,视情节严重情况处罚如下: 1、通报违纪情况。 2、暂停会员资格。具体时间由协会纪律委员会确定。 3、劝其主动退出协会。 4、会员除名。 5、其他处罚。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6日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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