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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帖切网站方针 于 2015-1-28 09:36 编辑
帮哥们出气 混战中开枪
灵山男子李浩进开枪致两人死亡,被执行死刑
1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钦州市中院依法对李浩进执行死刑。2009年7月20日晚,李浩进帮朋友打架斗殴过程中,走在最前面的他持猎枪打死两人。
李浩进出生于1990年10月,灵山县新圩镇塘墩村人。2008年3月4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灵山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9年7月20日晚,邓某钦、邓某仔、甘某(系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与周某冰、周某济(系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周某仪(被害人)因约请女青年玩耍一事发生争执,双方约定在灵山县佛子镇大坡村路口“解决问题”。邓某钦纠集李浩进等人参加。
次日凌晨3时许,双方各纠集数十人持砍刀、猎枪、铁管等凶器,前往大坡村路口斗殴。当双方人员相互靠近并大声喊打时,走在前面的李浩进持猎枪朝对方开枪,击中冲在前面的周某杰和周某仪,双方人员见状即逃离现场。周某杰因被猎枪子弹击中左胸、击破心脏,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周某仪因被击中右胸、击断锁骨下动静脉,致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并右侧气血胸死亡。
钦州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李浩进在斗殴中持枪并开枪直接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浩进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浩进不服,向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经审理,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终审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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