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南网情深 于 2015-5-12 09:49 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企信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5(35)号
各市、县物价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区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县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 适当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15元,降价后全区燃煤发电企业平均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24元(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其中:沿海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64元,内陆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444元。 (二) 下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634元。 (三)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中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部分,按我区燃煤发电企业平均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4424元执行。 二、 逐步取消化肥用电价格优惠 (一) 从2015年4月20日起,化肥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按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执行,电度电价提高0.1096元/千瓦时。 (二) 自2016年4月20日起,化肥生产用电类别归并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三、 调整泵售电价 一般工商业用电、化肥生产用电价格调整后,广西电网泵售电价相应调整。各泵售企业具体结算的泵售电价标准另文下达。 四、 调整网间供电价格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网间供电价格相应调整,具体标准另文下达。 五、 执行时间 上述电价调整自2015年4月20日执行。 六、 有关要求 (一) 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同发展。 (二) 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上述调价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