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广州市羽毛球协会(GuangZhou Badmint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广州市体育局的指导下,全市羽毛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际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全市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努力促进羽毛球运动在我市的广泛开展,以增强市民体质,提高专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己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推动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广州市体育局、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体育中心内的广州市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 广泛宣传和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羽毛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组织羽毛球教练员、裁判员学习,审议、考核、评选、建议晋级事项; (四)加强与国内外各省、市、区羽毛球协会的联系;国外羽毛球协会;港、澳、台羽毛球总会的联系,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学习和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助选拔优秀运动员、裁判员参加全省、全国性各级体育比赛。 (六)加强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 (七)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或喜欢羽毛球运动的工作者、爱好者,都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竞赛、裁判、科研、学习和研讨等集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组织的有关参观学习和信息知情的优先权; 团体会员每年需缴交300元会费;个人会员需缴交20元会费,以后每年按5%递增(广州俱乐部会员除外)。 (六)关心、宣传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发现培养和推荐体育人才。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组织教练员、裁判员进行考核、审议推荐、上报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人数比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事理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主席) 、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理事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 (主席)、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 (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本章程中写明]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终止前,须在广州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体育局和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