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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袁某某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有关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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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6-2-27 15:19:1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那么那么多天,抱着孩子的尸体躺在医院大门,这是父母做得出来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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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6-2-27 15:21: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不管原因是什么,都觉得阴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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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6-2-27 15:22:0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你说什么都得,看图警察都帮你了,不是一句医闹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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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6-2-27 15:23: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孩子都已经死了,还要拿尸体要问要钱,这是什么样的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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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6-2-27 15:25:10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钦州风哥 发表于 2016-2-27 15:15
下次论到你孩子病残就不会这样说了!

够毒哦,好 ,你赢了,不妨碍你发财!88
来自: 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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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6-2-27 15:25: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可怜的孩子,天堂没有病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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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6-2-27 15:25:49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医护人员并不是神!严惩医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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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6-2-27 15:27:42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一切都是为了钱,这样的家属。这样的钱都想要。为什么不自己买份保险再跳楼死了算了
来自: 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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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6-2-27 15:29:08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还是一切走法律程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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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6-2-27 15:31: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百度了下医闹说,医闹最高好象可以判7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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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6-2-27 15:32:01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钦州风哥 发表于 2016-2-27 15:17
最好下次到你孩子病亡,我呸

你们公司还招人吗?
来自: 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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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6-2-27 15:35:3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刑法修正案(九)将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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