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钟熙福,是灵山县平山镇人,为了发展家庭经济,在两年前,我向亲戚朋友借款差不多4O万元钱,购买一台营运班车跑长途客运,把车辆挂靠在广西奔马交通集团(玉林)有限公司的名下,车牌号为桂K17936,这台班车经上级运管部门核准执行的线路为玉林市至钦州市(客运班车许字0000039),主要途经灵山、陆屋、寨圩等地方。
自从2014年10月份开始,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似乎对桂K17936班车产生浓厚的兴趣,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对桂K17936班车实施“钓鱼”执法行动,2014年10月7日中午12许,当桂K17936从钦州市往玉林市方向行驶,当运行至灵山县十里工业集中区路段时,桂K17936班车被一辆社会车辆强行逼停路边,当时司乘人员不知发生什么事情?随后有一辆运管执法车驶到现场,开始对桂K17936班车进行执法检查,此后,灵山县运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来到现场执法,查扣了桂K17936班车的营运证件,2015年2月3日,灵山县运管理所以桂K17936班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由,暂扣桂K17936班车,2015年6月24日19时,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在灵山县江南大道华源大厦路口,再次以桂K17936班车涉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事由进行处罚,于是,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桂K17936班车先后三次下达罚款通知,罚款金额高达人民币7万元。
为此,本人与车辆挂靠单位广西奔马交通集团(玉林)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1月3日,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作出桂钦灵运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撤销决定,撤销〔2014〕002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其中6万元的决定,随后,本人受广西奔马交通集团(玉林)有限公司的委托,来到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办理退款6万元的手续,但是我被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告知:有关退款陆万元的手续不能办理,将继续就桂K17936班车涉嫌以上相同事由的违法事项再次作出处罚决定。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分别在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13日,作出三份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本人以及车辆挂靠单位广西奔马交通集团(玉林)有限公司。
当时正值春运期间,为了保证桂K17936班车的正常营运工作,将损失减少最低程度,明明知道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实施了双重罚款的行为涉嫌违法,因此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之下,本人于2016年1月21日,再次来到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缴纳重复罚没款人民币7万元。鉴于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的重复对桂K17936班车进行罚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严重损害本人与车辆挂靠单位的经济利益,加重本人的经济负担,灵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完全不顾车辆营运人的死活,肆无忌惮勾结社会闲散人员共同实施“钓鱼”执法行动,严重妨碍正常的道路运输秩序,侵害群众的身边利益,希望上级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此事件,绐我们老百姓一个公正的说法为盼!
反映人:钟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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