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飞车抢夺七次 男子领刑又遭罚
钦州一男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乘未成年少女在五天内飞车抢夺七次,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其犯抢夺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黄凯明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乘黄某某(女,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行至钦州市二桥时,趁走在该处的周某某不备,抢走周某某的一部白色手机。同日,黄凯明驾驶同辆黑色摩托车搭乘黄某某行至钦州市北部湾大道益大汽车运输公司门口时,趁走在该处的吴某某不备,抢走吴某某的挎包。此后五天内,黄凯明驾驶黑色摩的搭乘黄某某乘人不备五次抢夺他人手提包。七次抢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37元。另查明,已发还两部手机给其中两被害人。
我院认为,被告人黄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根据被告人黄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黄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黄凯明向各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14139元。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黄梅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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