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时车门突然打开撞伤行人司机被索偿】
开车上路须小心驾驶,否则会惹麻烦。我院审理了一起因行车时车门突然打开撞伤人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5年10月8日13时05分,叶载驾驶桂小型方形盘式拖拉机在钦州市金海湾西大街往康熙岭镇路往钦州市区方向行驶,适遇徐佳在同一道路对向步行上学,叶载驾车经过徐佳身边时副驾驶座位一侧车门突然打开,致使车门撞到徐佳的头部后,小型方形盘式拖拉机右侧车轮碾压倒地后的徐佳,造成其受伤的交通事故。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叶载负事故全部责任,徐佳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70天;被告为原告垫付了治疗费78861.10元(其中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被告垫付68861.10元)。叶载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我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不足部分及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被告叶载承担,遂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佳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9094元;被告叶载赔偿原告徐佳人民币36300元。
(本文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黎艳 单位: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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