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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利用国家海域使用权,强行勒索终成阶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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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0:38: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利用国家海域使用权,强行勒索终成阶下囚】

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法人或自然人都不能将“区域”的任何部份或其资源据为己有。但有些人却滥用海域使用权产,向当地捕捞作业的船只收取保护费。

  2012年8月至9月初,裴某组织黄某等4人在钦州市犀牛脚镇三娘湾海域至大风江海域以拥有国家海域使用许可为名,驾驶快艇出海向在该海域进行抽沙虫作业的船只收取200-500元不等的“场地费”,交现金或以一定数量的沙虫抵数。船主如若不交“场地费”,则以砍断船只缆绳或威胁驱赶抽沙虫船离开该海域。从2012年8月23日至同年9月3日期间,共收取“场地费”5900元,和110斤沙虫价值2200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9月2日晚,裴某等5人再次出海收取“场地费”时,被当地群众缴获了一支单管猎枪和三发猎枪子弹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该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12号猎枪,子弹为12号猎枪弹。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近日,钦南区检察院以裴某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作者:黎艳 单位: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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