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捆绑销售何时休 置新车本是喜事,可黎先生前去全款购车时,销售公司否认了前面谈好的购车条件,即使黎先生全款购车亦必须由该公司代办车牌照、购买车辆保险等事项,方能以谈好的价格购买车辆,一件喜事变成一件糟心的事情,黎先生一纸将对方告上法院。
2016年7月30日黎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该公司)选购2014款1.6GL卡罗拉小汽车(型号:S-CVT),并与该公司销售人员刘女士达成订购意向如下:按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该型号小汽车,最终成交价为10.6万元,在提车前交首付3.2万元,并由该公司代为办理牌照、购买车辆保险、交付购置税等事项:如原告改为全款购车,则最终成交价为10.75元,刘女士口头允诺可由原告自行办理牌照、购买车辆保险、交付购置税等事项。为表达购车意愿,黎先生于7月30日当日即在该公司刷卡交付定金5000元。2016年8月4日下午,黎先生前往该公司全款购车,被该公司的销售经理谢某告知,即使全款购车也必须由该公司代办牌照,购买车辆保险等事项,方能以10.75万元购买汽车,否认该公司销售人员曾允诺可由黎先生自行办理牌照、购买车辆保险的事实,且该公司出具的《新车订购单》中并未标明“购车人全款购车必须由该公司代办牌照、购买车辆保险”等事项,黎先生以该公司违约在先,且涉嫌强制捆绑、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由提出不在该公司购车的意向,并要求退回订金5000元,但遭到该公司无理拒绝。因此,黎先生诉讼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购车意向协议和判令对方退还5000元订金。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作者:黎艳 单位: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审稿领导:孙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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