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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乘客半路下车意外身亡 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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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0:5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乘客半路下车意外身亡  责任谁担?】

  陈美乘坐从北海车站开往钦州市犀牛脚镇的大客车。当大客车行驶至钦州市沙埠镇杨梅村,大客车让部分旅客下车休息,等候该车到黎合江回头再上车往犀牛脚方向行驶。下车时包括陈美在内的几名乘客下车步行横穿公路到对面的候车亭等候大客车时,被跟在大客车后的同向行驶的小轿车碰撞倒地并碾压致死。

  经司法鉴定,陈美是生前因交通事故引起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发生事故后,小轿车车主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但大客车车主坚持认为是陈美自己要求下车,陈美在横过公路时不注意安全被其他车辆撞死,自身存在过错,不能要求车主承担责任。死者亲属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客车要求乘客半路下车,承运人是否违约?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径站点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路线,不得站外上客或者远途揽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陈美购买了大客车车票乘坐前往钦州市犀牛脚镇,其与钦州某运输公司达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并已生效,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即钦州某运输公司应当将陈美安全送达目的地钦州市犀牛脚。而尚未到达钦州市犀牛脚,大客车的服务员就让包括陈美在内的几位客人下车,从而导致陈美在公路上被其他车辆碰撞致死。也就是说,钦州某运输公司尚未履行将陈美安全抵达目的地的合同义务。被告钦州某运输公司和车主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客车驶到沙埠镇杨梅村时,是陈美主动要求下车的。按照常理,陈美也没有理由在其未到达目的地犀牛脚的半路就下车,因此,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对其不利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大客车车主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钦州某运输公司没有按照旅客运输合同约定,将陈美安全送达目的地犀牛脚,存在违约。

  观点提示:承运人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中,大客车实际经营者是车主,钦州某运输公司与车主签订了《营运客车经济责任承包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车主负责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因此,作为大客车的实际车主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责任的分担问题,法院认为,陈美横过公路时不确保安全,存在过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大客车允许陈美下车,是引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当由陈美承担60%主要责任,大客车车主承担40%次要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此提醒客运司机朋友,切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乱改路线、不乱设班次、不乱定站点,在规定的途径站点上下旅客,不要为谋 “蝇头小利”而失“半壁江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在此提醒市民,为保障您的生命安全,切记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刘永立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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