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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钦州男子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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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1:01: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钦州男子获刑一年半】

  钦州一男子吴全利用警服冒充警察骗取他人钱财,被我院一审判决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吴全为谋取钱财,心生歪念。他从陈参处取得两套警用夏执勤服,假冒人民警察身份,而后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办证、取回被扣押的摩托车等理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在钦州市区内骗取被害人粟亮、张龙现金共计人民币4300元,所骗取现金均被其挥霍。

  我院认为,被告人吴全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招摇撞骗罪,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先后两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案发至今没有退赔所骗取的财物给被害人,因此,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全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吴全退赔人民币三千四百五十元给被害人粟亮、退赔人民币八百五十元给被害人张龙。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文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黄梅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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