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剥夺对方探视权?】
如果对方不支付抚养费,能否拒绝探视子女?
案情回顾:程某和范某婚内育有一女,二人离婚后女儿由范某抚养。2015年,范某以程某不按时支付女儿抚养费以及程某探望女儿会影响女儿生活、学习为由,长时间拒绝程某来探望女儿。为此,程某诉至钦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其每月有数次探望女儿的机会。
本案焦点:是否可以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剥夺对方探视权?
法院判决: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程某每月有2次探望女儿的机会,并对探望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程某与范某离婚后,程某虽然不直接抚养婚生女儿,其作为父亲,仍然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因此程某请求探望婚生女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范某对于法院确定的程某享有的探望权以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负有协助的义务。
法官说法:对于离异家庭而言,子女因家庭破裂已经遭受过一次伤害,如果父母离异后,子女无法和不与其直接生活的父母一方联系、沟通、交往,则是对未成年子女的再一次伤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作者:宁泉泉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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