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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俩男子合伙抢夺他人包包 双双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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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1:1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俩男子合伙抢夺他人包包 双双获刑罚】

  钦州两男子因无钱花销,便伺机作案,分工协作抢夺他人包包,其中一个获刑两次仍不知悔改再次重操“旧业”。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其犯抢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28日下午,郑德搭乘黄柠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到钦州市钦州港区找工作未果,因无钱花销,便伺机作案。当天17时许,二人见杨玲驾驶的小车停在路边,四个车窗均开着,于是郑德伸手欲将杨玲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背包拿走,拿的过程被杨玲的女儿裴某某(2008年8月20日出生)发现并制止,然而郑德仍将包偷走。郑德没走多远便被杨玲发现,于是杨玲喊叫并驾车追赶,郑德叫黄柠驾车快速离开,随后撞上张国才驾驶的小车,二人摔倒在地、抢得的包掉在地上,郑德起身继续逃跑,黄柠被民警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被抢的包及包内物品均发还给被害人杨玲。

  另查明,被告人郑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日被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我院认为,被告人郑德、黄柠其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德、黄柠经商量后分工协作,积极实施了抢夺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郑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上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一、被告人郑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黄柠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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