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老汉盗性难改 顺手牵羊二进宫
2014年6月,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刑满释放。出狱后,本应重塑生活,安享晚年,难料本性难改,再伸贼手。钦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2月11日,岑某去到钦州市钦北区文峰路某灯饰用品店,趁他人未注意,将冯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手机盗走。得手后,岑某的胆子逐渐变大,同月19日,岑某用同样的方法一天内进行两次盗窃,将他人手机盗走。
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三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525元。岑某归案后,其亲属已赔偿了三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外出时要格外提高警觉性,在出入人多混杂的地方,切勿露财,且将钱物放在贴身位置,不要随意放置在座位或者桌面上,给小偷有可趁之机。除此之外,家中、店铺要确保安全锁门,防止小偷溜门。 作者:黄梅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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