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致一人死亡 肇事者逃逸后获刑】
钦州一男子驾驶小车打滑失控后将旁人撞伤,事故发生后,其因害怕竟驾车逃离现场,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其犯交通肇事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5年5月2日,姚德驾驶小车往黄屋屯镇方向行驶,不料车子突然间失控打滑,碰撞上了正骑自行车的任珍,事故发生后,任珍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姚德驾车逃离现场。同日16时许,被告人姚德主动到辖区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姚德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德赔偿给被害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姚德明知其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致人损伤后,不但当场采取施救措施和报警,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被告人姚德这一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要素,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综上所述,判决被告人姚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驾车需谨慎,如若出了交通事故,千万别逃逸,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最终更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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