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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昔日亲密近邻,为何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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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2:05: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昔日亲密近邻,为何对簿公堂?】

昔日亲密近邻,而今却反目成仇,在公堂上针锋相对。钦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之间要求排除妨碍的纠纷。

原告李明远和被告李建国是原是十几年的邻居,李建国在未经李明远同意的情况下,在两家房屋相邻的一侧安装了楼顶天面排水管、卫生间排污管以及厨房排污管,李明远认为其邻居李建国的排污管严重影响到其生活。多次协商无果,李明远一纸诉状将李建国诉至钦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建国停止侵权,拆除房屋外墙排水管、封闭向原告住宅排水管道及排污管道,消除对其的侵害。

在庭审中,李明远称“李建国家里一做饭,我家厨房就满是他们家的油烟,房顶都给他们家排放过来的油烟熏黑了。本来我们已经取得了政府批建手续准备建房子的,现在他们家把排污管、楼顶排水管伸到我家宅基地上了,房子也没法建了,出行也受阻碍,找了很多部门都调解不了,只好到法院来解决了”。

2016年3月25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建国限期将上述管道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千金买宅,万金买邻”,邻里之间倡导守望相助对于营造友好、文明的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十分重要。古人六尺巷的典故传唱至今,“相让三尺”的精神应当更为今人传承,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本着互谅互助的精神在生活中避免给相邻人造成妨碍,必要时也应当给予相邻人便利。(本文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钦南区法院  宁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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