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垃圾“倒出”麻烦 两邻居拳脚相向 一人获刑
古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良好的邻里关系,是我们生活中的幸福。但是钦州市某巷的两户邻居却因垃圾倾倒问题发生纠纷,两家人唇枪舌剑甚至大动干戈。近日,钦南区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邓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邓波与梁怡一家在钦州市某巷11号门前因垃圾倾倒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梁怡被邓波打倒在地,导致梁怡左肺肺挫裂伤并胸腔积血积液、唇部裂伤、全身多处挫伤。经法医鉴定:梁怡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邓波分两次支付给梁怡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500元。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钦南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由邓波一次性赔偿梁怡人民币壹万元(不含已支付的6500元),梁怡对邓波表示谅解。
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波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波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波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戚关系,且被告人邓波赔偿了被害人梁怡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波认罪态度好,有赔偿的情节与事实相符,本钦南法院予以采纳。综上钦南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波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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