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驾车上高速 被判拘役和罚款
自醉驾入刑后,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醉驾,醉驾作为一种对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国家一直采取严厉惩罚的措施。然而生活中,常常有人带着侥幸心理,无视醉驾入刑的严肃性。
姜程酒后驾驶轿车行驶入兰海高速公路,未按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执勤民警的指挥停车接受检查。在加速逃离现场时,被执勤民警采取措施拦截抓获。经鉴定:姜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2mg/100ml。随后交警部门对姜程醉酒驾驶行为立为刑事案件,次日,姜程到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认其罪行。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姜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且有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行为。鉴于姜程在公安机关尚没有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供认其罪行,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素,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姜程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姜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为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简称醉驾,醉驾可入刑。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家人及他人的安全和幸福,请勿饮酒开车。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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