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飞车抢夺路人 终领刑罚
一名男子独自驾驶摩托车,光天化日飞车抢夺路人挎包。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其犯抢夺罪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黎盛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钦州市某路段时,趁行走经过该处的李雪琴不备,将李手上的蓝色挎包(内有苹果4S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199.5元)。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
钦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黎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盛犯抢夺罪罪名成立,钦南法院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黎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中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一项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陆晓霞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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