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法院判决 转移财产债务变刑罚
就目前形式来看,关于执行难问题的落实和解决,是我国法院现今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之一。钦南区法院对何海拒不执行判决文书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事处罚。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黄明明、黄伟伟、陈丽敏与何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何海向黄明明、黄伟伟、陈丽敏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47万元。判决生效后,何海于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桂xxxx小型汽车抵押给黎红。何海未将抵押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而是将款项转给了他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何海与债权人黄明明、黄伟伟、陈丽敏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协议,取得了债权人的谅解。
钦南区法院认为,何海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海辩称其一直想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认为其行为不应构成犯罪,经查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何海虽然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辩解,但是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何海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协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何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何海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何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刑罚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何海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何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故对其做出以上判决。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覃燕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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