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逆少年染恶习 从事贩毒“行业”终入狱
小学毕业就进入社会,涉世过早结交不良朋友,不知对错误入歧途,染上了社会恶习。无业的少年开始“从业”贩毒道路,同时将自己推入高墙。
苏洋洋(1999年3月15日出生),无业,小学文化。某日苏洋洋携毒品“K”粉到钦州市某网吧的一、二层楼梯拐角处与吸毒人员陈伟进行交易,二人交易完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苏洋洋身上缴获毒资100元,在陈伟身上缴获一小包疑似毒品“K”粉1.11克。经检验:缴获的疑似毒品含有氯胺酮成分。
钦南区法院认为,苏洋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苏洋洋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苏洋洋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的毒品在交易时已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继续造成危害,可对苏洋洋酌情从轻处罚。
苏洋洋母亲平时由于忙于生计,也由于文化、意识、等原因对苏洋洋的思想、交友等方面关心较少,对子女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未能及时地进行针对性教导。由于对子女管理的不到位使被告人苏洋洋有机会与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一起接触、玩耍,并由此染上坏习气;苏洋洋涉世不深, 结交不良朋友,加上对母亲的教育产生抗拒心理,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希望苏洋洋及其母亲都能够从本案中认真吸取教训,端正态度,加强教育,加强监管,使被告人苏洋洋回归社会后能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综上所述,本着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苏洋洋的犯罪事实、性质、上述的各种量刑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钦南区法院决定对苏洋洋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苏洋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法官说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苏洋洋已构成本罪。
(本文涉及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覃燕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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