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凌晨猝死 家属索赔 法院查明:雇佣单位无责 一农民工凌晨3点突发高血压性心脏病猝死,其父母妻子及儿女共五人以死者工作过度疲劳,诱发疾病猝死为由,将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218432元。
案情回顾:农民工凌晨猝死
7月15日,黄某被安排做点工,从早上7点到11点30分下班,中午1点上班到下午6点30分下班。16日凌晨3点突发高血压性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为高血压性心脏病猝死。事故发生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刘某代表公司与死者亲属代表黄明钦签订了《非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20000元给死者亲属。事后,原告反悔,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死者家属诉至法院索赔
原告以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没有与死者黄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五险一金和上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没有进行过健康检查,在高温环境和季节工作时没有提供防护设施及措施,造成工作过度疲劳,诱发黄某高血压性心脏病猝死为由,诉至钦南区法院。
法院判决 驳回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某是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聘用的农民工,工作内容是自行搅拌混凝土沙浆砌墙。工资采用计量支付和点工支付两种方式。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与包括黄某在内的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五险一金。
钦南区法院认为,黄某的死亡,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执行雇佣单位的工作任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高血压性心脏病猝死。根据侵权构成理论,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黄某没有侵害行为,黄某的死亡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雇佣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过错,不构成对黄某的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黄某的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钦南区法院驳回原告即死者父母妻子及儿女共五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张廉信、邱曼莉 单位: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