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nse.2y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要爆料] 我父亲被撞死,请看钦州港交警如何执法......

  [复制链接]
scan
205#
发表于 2017-2-23 10:09:12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交警196楼已经做了说明:
无号牌电动车
超过醉酒标准三倍

来自: 微社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6#
发表于 2017-2-23 12:46:0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nse.2y 发表于 2017-2-23 09:51
凭什么说是我父亲逆行?你是目击证人吗?还是死的不是你亲人,你可以在这里说风凉话?每次我们去找交警方 ...

自西往东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吴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这句话怎么理解?请你说说。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7#
发表于 2017-2-23 12:51: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可以理解失去亲人的痛苦,但是交警既然已经受理了,那么应该等认定书出来再说,现在就说办案不公太早了吧。而且如果你不服判决还可以上诉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8#
发表于 2017-2-23 12:54:0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康熙乐哥 发表于 2017-2-23 12:46
自西往东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吴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这句话怎么理解?请你说说。

经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血液进行乙醇(酒精)检测,结果为吴某为醉酒驾驶(超过醉酒标准三倍)电动车。这句话又怎么解析。这是交警部门的鉴定应该有法律效力吧。我个人认为整个事故双方都有过错和责任,大家应该好好协商如何赔偿的问题,而不是在网上炒作。出了这样的事,值得同情,但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一方。这不是解决事情的好方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09#
发表于 2017-2-23 12:54:2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nse.2y 发表于 2017-2-23 09:51
凭什么说是我父亲逆行?你是目击证人吗?还是死的不是你亲人,你可以在这里说风凉话?每次我们去找交警方 ...

经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血液进行乙醇(酒精)检测,结果为吴某为醉酒驾驶(超过醉酒标准三倍)电动车。这句话又怎么解析。这是交警部门的鉴定应该有法律效力吧。我个人认为整个事故双方都有过错和责任,大家应该好好协商如何赔偿的问题,而不是在网上炒作。出了这样的事,值得同情,但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给一方。这不是解决事情的好方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0#
发表于 2017-2-23 13:08:14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交警系最唯利是图个!有钱有关系交警绝对帮你。希望你不要放弃,一告到底!
来自: 微社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1#
发表于 2017-2-23 13:10:0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抓紧时间了,到时候销毁证据就哭死你!
来自: 微社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2#
发表于 2017-2-23 13:26:05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找个律师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3#
发表于 2017-2-23 13:28:20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康熙乐哥 发表于 2017-2-23 12:54
经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血液进行乙醇(酒精)检测,结果为吴某为醉酒驾驶(超过醉酒 ...

要是说对方不主动跟死者家人协商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3 13:42:22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钦州交警宣传科 发表于 2017-2-22 10:37
2017年1月28日20时17分,五大队接到“110”指令称:在钦州市钦州港区滨海公路犀牛脚镇岭脚村委路段, ...

双针对这件事情的经过,你能这么详细的描述出来,我想请问你真是钦州港宣传科吗?如果不是只能说明钦州港交警对通过事故处理事情的保密工作不到位!如果你是钦州港交警宣传科,那你能不能拿出证明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5#
 楼主| 发表于 2017-2-23 13:46:38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康熙乐哥 发表于 2017-2-23 12:54
经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双方驾驶员血液进行乙醇(酒精)检测,结果为吴某为醉酒驾驶(超过醉酒 ...

现在我们谁也不知道以上那个评论者是不是钦州港宣传科的??有没有冒名顶替的可能??等他们拿出证据证明属实是钦州港宣传科先!

点评

这个ID号是经过人证的,而且是360“钦州交警”板块的版主,这个毋容置疑。  发表于 2017-2-23 16:4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216#
发表于 2017-2-23 14:18:0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nse.2y 发表于 2017-2-23 13:42
双针对这件事情的经过,你能这么详细的描述出来,我想请问你真是钦州港宣传科吗?如果不是只能说明钦州港 ...

大哥你第一天上网吗?这个就是他们单位的账号......你可以点击进去看他的发帖就知道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客服电话:0777-3609360|触屏版|小黑屋|手机360|桂ICP备08003557号-1|

GMT+8, 2024-10-2 16:14 , Processed in 0.136893 second(s), 17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