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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男子杨某置国家禁令于不顾,销售含有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成分的男性保健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钦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杨某具有医学知识,以药品、保健品营销为业。杨某发现添加有“伟哥”成分的“福润宝”胶囊销量好,便与某市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营销人员刘某取得联系,取得“福润宝”胶囊在钦州的销售代理权。杨某开始通过邮购的方式向刘某大量购进“福润宝”胶囊,推销给钦州巿区各大药店,让各大药店代销该胶囊,以便药店重点推销“福润宝”胶囊,采取销售完再结算的方式。在某巿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被当地警方查处后,杨某无法再购进“福润宝”胶囊,杨某另从淘宝网的渠道联系商家,继续购进“福润宝”胶囊,给药店代销。杨某从某巿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和淘宝网上累计购进的“福润宝”胶囊共2470盒,除本市公安机关从杨某处扣押 “福润宝”胶囊之外,杨某已经销售了2278盒。
经鉴定,从扣押的“福润宝”胶囊中检出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成分。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按照“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某已触犯刑法。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杨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销售掺有“伟哥”成分的“福润宝”胶囊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例告戒消费者,在选购药品、保健品时,药品、保健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合的;或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里面输入批准文号查不到的,就是假药或假保健品。如果对购买的药品、保健品的质量有确切怀疑,请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的药品实物及其包装、购买药品的凭据,如销售票据、小票、发票等,然后,就近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钦州一男子销售含“伟哥”成分的保健品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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