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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观天下] 钦州一男子多次伙同他人飞车抢包被判5年,有过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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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5-20 15:30: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小北说案

        徐某某,男,曾于2011年犯抢夺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他出狱后安分了一段时间又故态萌生,还变本加厉。由于吸毒恶习不改,又伙同董某某等人铤而走险,继续犯罪。

        2016年10月14日,徐某某与董某某因没钱购买毒品,便商量通过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的方式换取毒资。当徐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董某某到钦州市大井矿务局门口时,看见黄某背着一个黄色挎包驾驶着电动车在前面行驶,便将黄某定为抢夺目标。 “看准了,一抢到包就走”。徐某某对着董某某说道。紧接着,徐某某驾驶摩托车加速开到骑电动车的黄某的左边,董某某就用右手抓住黄某左侧的挎包,奋力一扯,奈何挎包质量还算不错,没让他扯下来。但此时黄某已经发觉他们的意图,“咿呀咿呀”地叫喊,同时用手护住自己的挎包。董某某慌神了,越发急促起来,用尽全力去扯,终于扯断了挎包的包带,把包抢到手了,迅速开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董某某回头看见黄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面上,造成脸部与手肘等部位的擦伤。逃离现场后,徐某某与董某某将包内300多元现金与手机拿走,把包扔进了水沟。现金用于购买毒品与食物,手机卖给别人两人分赃。

        同年11月16日,徐某某伙同徐某东(已判刑)驾驶摩托车,采取“飞车抢夺”的方式,在钦州市钦北区青塘镇新村村委会敬老院门口附近,抢走被害人陈某某挎包一个,抢得现金800元与手机一台。此外,徐某某还伙同他人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先后抢夺他人财物2次,获得财物皆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和消费使用。

        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对徐某某与董某某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责令徐某某与董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300多元,黄某某750元及三星智能手机一部,陈某某800元,曾某某1700元。

        珍爱生命,珍爱自由,远离毒品与违法犯罪行为。文/编辑  欣镁 图片  by  网络 来源:钦北检察 原标题:飞车抢夺背后的推手


点评

所以说为什么第二次不判死刑?  发表于 2017-5-21 03:21
不能放出来祸害人家了  发表于 2017-5-20 20:41
哪哪都有这种人…  发表于 2017-5-2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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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xm + 3 带包的美女们要注意,别当耳边风
Withmusic + 1 多行无益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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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5-20 16:16: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应该重判``这种吸毒的基本上没用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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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7-5-20 16:30: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拉出去练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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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7-5-20 16:44:4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抓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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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5-20 16:58:5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死仔,打戳死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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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5-20 17:13:1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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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5-20 17:27: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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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5-20 17:41: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烂仔最多的,年轻轻就做贼,作奸犯科份子,博白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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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5-20 17:53:4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多行无益必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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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5-20 17:55:2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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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7-5-20 17:55:3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你们都快哦,我也见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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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7-5-20 17:57:1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也只是判五年,出来后还会死不悔改,你信不信?

点评

人家挨强制进修五年 那有出来不再体验的  发表于 2017-5-2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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