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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灵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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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爆料] 案 情 通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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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7-6-21 08:42: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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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7-6-21 08:43:3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死了,这下校长要下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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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7-6-21 09:02:1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lichanyang 发表于 2017-6-21 01:37
什么故意伤害案?学生受了什么伤严重到抢救无效死亡?说具体点吧

就是一个同学搞了另一个同学一刀,动机就是伤害另一个同学的人身和生命权,结果就抢救不到死了,列为故意伤害罪至人死亡的加重刑情形,1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念他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又是未满18周岁,家属积极进行民事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本院判决如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至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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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7-6-21 09:05:4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被风干的树叶 发表于 2017-6-21 06:41
这么严重!!!学校有责任

学校责任在于:一、同学之间有矛盾不能及时发现和心理教育疏导,二是管制刀具带入校园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末收。这两项责任归为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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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2017-6-21 09:07: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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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7-6-21 09:10:4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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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7-6-21 09:12: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死人就大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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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7-6-21 09:14: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些年已经被一帮鸟人搞歪了,应当肃正。法律应该是保护受害者/弱者的,而不是成为蓄意施害者的保护伞,否则就有失公平正义。

    这种蓄意杀人,凶手很清楚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怎样的严重后果,却仍然下手,因此即便未满十八岁,一样该负完全刑事责任,该抵命就抵命,否则,对死者及其父母而言,有何公平正义可言?

    另外,鉴于现在社会发展,孩子成长快,十四岁就人高马大,破坏力强,接收信息也较以前大为增加,认知能力提升,为加强约束,保护更多人的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强烈要求将完全刑责年龄降至十四岁。


    PS:想想我们当年,跟同学发生什么冲突(能有多大矛盾?),最多就是拳脚交流,被同学劝开也就算了,最多以后不相往来,然后暗下决心要争口气在学习等方面压过他,从来没想过报复什么的,更没想着蓄意杀人。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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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2017-6-21 09:36:2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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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表于 2017-6-21 09:40:0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现在的学生哥,心胸狭窄,报复心强。对于学校还是家庭教育,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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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2017-6-21 09:47:4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惹到旧州第一大姓李,相信会讨回公道的,严惩杀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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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发表于 2017-6-21 11:06: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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