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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太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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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eeeeeeeeeeeeeeeeeeee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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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7-8-21 04:43:1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只能说倒霉 遇到钓鱼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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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7-8-21 09:02:1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能怎么呢???申诉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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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7-8-21 13:23: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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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2017-8-21 18:03:18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碰到运管查车,你问她要省一级的文件,批复那一段路执法,哪个路口,否则这是违法上道查车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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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19:24:5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南区老顽童 发表于 2017-8-21 18:03
碰到运管查车,你问她要省一级的文件,批复那一段路执法,哪个路口,否则这是违法上道查车的

呵呵,那么好对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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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017-10-17 15:00:00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你我她 发表于 1508223600
人家行政执法,肯定能询问旅客啊!

询问可以,但是不能强制性执行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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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017-12-24 11:56:5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http://www.nanning.gov.cn/Govern ... 0170428_735108.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4月24日

                               南宁市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营运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以下简称“驾驶员”)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以下简称“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燃油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驾驶员、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四、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运营的原则。

  五、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但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和所产生的通行费的成本,除此之外驾驶员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燃油小客车油费参照车辆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使用气、电为动力的小客车参照该标准计算。

  六、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驾驶员本人或驾驶员直系亲属所有的、具有本市号牌且经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小客车。

  七、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

  八、驾驶员应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标明出行时间、乘车地点、行驶线路、费用分摊、安全责任、人身保险等事宜。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

  九、驾驶员、合乘者双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核实,确保合乘规范和安全。

  十、合乘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实行实名注册,内容应当包括: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手机号码,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信息,合乘者身份证、手机号码;严格审核驾驶员及车辆、合乘者信息,保证线上线下车辆、人员信息一致,不得为驾驶员和车辆条件不符合要求、登记事项不完备的合乘行为提供注册和合乘信息服务;

  (二)所提供下载的合乘软件合乘功能应与巡游车、网约车软件功能分别设置,后台数据分开;合乘软件应当为合乘双方提供协议文本;

  (三)按照本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

  (四)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

  (五)注册驾驶员和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其注册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务;

  (六)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出行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七)应当妥善保护合乘双方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十一、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十二、本市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维护合乘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三、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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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2017-12-24 13:37:11 36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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