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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钦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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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故事] 怎样才可以拿回购房定金,(已经要回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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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4 21:36: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是当事人是可归责的理由,比如买方单方面觉得贵不想要,或者你想要回这个楼盘的认购定金到其它楼盘要,那法院也不会支持返还定金给买受人的。不信你可以上法院告房产商试试。 [ 本帖最后由 钦愿 于 2010-10-14 21: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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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0-14 22:53: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那现在二成首付变三成,可以退定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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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13:35:1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不可归责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不能应用于国家政策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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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8 14:20:08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关于不可归责,我本人也不太精通法律解释,只能略说一二。 买方不可归责的情况主要判定为,认购后买方家庭有突发事件能影响导致无法支付购房款的,如有重大经济事件等需资金周转,本人或直属亲戚因车祸、意外受伤、大病手术等突发情况需大量医疗费用,家庭住宅或自己名下的商铺加工厂等失火或挨盗窃抢劫及诈骗造成意外重大经济损失的(小数量资金的事例不算,比如摩托车失盗等)等等,从而影响到买方房款的支付能力的突发意外事件,属于买方的不可归责的合理范围。如果是买方觉得另外的楼盘好、或者觉得贵等想不按认购书去执行首付及购房事宜,属于违约,为买方的责任,这都不是意外事件影响现有支付能力的理由,是买方的可归责范畴。 卖方的不可归责,通常卖方违约的很少极少,但也顺便说下。 卖方不可归责的情况主要判定为,主要是房产商已经和客户签定认购书,在客户首付期间出现意外工程事件或天灾人祸等能影响到房子建筑及以后正常使用的,比如,地震、能破坏建筑结构级别的意外重大火灾(非建筑工程管理方责任的,如人为破坏性纵火),或意外事故,如周围建筑受天灾或人为原因意外倒塌而破坏影响到购所指定楼盘房子的等,是卖方无关直接原因或责任造成的,为卖方的不可归责。 如果是卖方已经和客户签了认购书,在客户交首付之前期间,卖方又和其它第二位或更多客户签定同一套房子认购书的;在客户交首付不按认购书合约任意抬高房价的;因自身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到房子质量及居住安全的(由相关部门审定);卖方向客户恶意收取与房款无关的其它费用的等等,反正是卖方的原因能影响到客户对所认购房子的正常购买及日后安全居住的,为卖方的可归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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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7-26 21:30:17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黑龙江
我也碰到和你类似的问题,想请教你下。怎样能联系到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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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7-27 15:39:5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哪里的楼盘, 定金那么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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