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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和虾塘产权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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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6 22:46: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汪精卫和虾塘产权纠纷问题
汪精卫和虾塘产权纠纷问题
我们首先假设一个案例:在钦州沿海某镇,有一个家族式经营的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叫“利得多海水养殖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为李光,负责公司的一切事务。他有三个儿子,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分红。 大儿子李大光是这个公司的二号人物。他与父亲意见不合,也与两个弟弟貌合神离。 该公司共有A、B、C、D、E等5口塘。其中A、B两塘曾因权属问题与邻人有过争议,但“利得多”公司通过种种办法,收为己有,并经营多年。 一日,一个更强大的家族出现了。以野蛮方式抢夺了A、B、C三塘。作为公司老大,李光不服,尝试着各种反抗,以图夺回自己应得的权利。而抢夺者由于种种原因,也一时无力管理A、B、C三塘。 抢夺者想想不是办法,把A、B两塘交给之前曾经经营过此二塘的人经营,从中抽取提成。并成立一个公司,邀请李大光出任董事长,管理到手和还未到手的C、D、E三塘。李大光想,闲着也是闲着,与其把虾塘丢荒,倒不如与抢夺者合作还有所收获呢。于是,不顾父亲兄弟的反对,在承认A、B二塘的产权属于别人家(因为这是抢夺者的条件之一,不接受这个条件不得任董事长)的基础上,接受了任职。但是,李大光到手经营的只是C塘,D、E两塘还牢牢掌握在他的父亲和兄弟的手中。 实际上,李大光在经营C塘时也没有足够的自主权。抢夺方不仅在公司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安排顾问,而且在人事、财务等环节上也派出顾问加以控制。更重要的是,抢夺方还派出保安队,对内监视C塘的工人,对外骚扰D、E两塘的生产。 最后,“利得多”赶走了抢夺者,重新夺回了A、B、C三口虾塘,完善了全部五口塘的产权。这时,李大光拿出他这些年与人合作经营C塘的一部分利润,交给他的父亲,要求重返“利得多”当二把手。并满怀深情地说,“这些年我辛辛苦苦地夺回C塘后,一直小心翼翼地经营,就等你老人家收回的这一天。” 问:如果你是这个家族的成员,你对李大光的看法该如何;如果作为旁观者,对李大光的看法又该如何。 一个国家的事情远比一个家族的事情复杂得多,但无论多复杂,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寻。 如果把汪精卫放在家族的问题上来考虑,他就是那个李大光。 之所以说他是大汉奸,并不是我说的,是事实说的,是历史给他的定论。你想“为其昭雪”,我只好把人家说过的事实给你搬出来,让你过过目。 1938年11月12日,汪及其走狗与日本人签订了《重光堂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一、缔结华日防共协定,内蒙为特殊防共地区,日本在“防共区”驻兵。二、承认满州国……。六、恢复和平之后,日本在两年内撤军。 正是签订了这样的协议,汪精卫才答应与日本人合作。1938年12月19日,汪从重庆出走。 1938年12月29日,发表“艳电”,响应日本近卫政府的对华第三次声明。汪精卫在电文中对此辩护:“第一为善邻友好”,“第二为共同防共”,“第三为经济提携”。汪精卫最后说,“奠定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此为吾人对于东亚幸福应有之努力”。 而蒋对此的反应是:“骨子里实在是暗藏着机械利刃”,“这是敌人整个的吞灭中国,独霸东亚,进而企图征服世界的一切妄想阴谋的总自白;也是敌人整个亡我国家、灭我民族的一切计划内容的总暴露”。 同年底,汪就任伪国民政府主席一职。 请问:汪精卫承认满洲国、德王的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等日本人的傀儡政府。这种行为,是不是分裂国家?是不是大汉奸? 本来,协议是有撤军这一条的(即上述《重光堂协议》的第六点)。但等汪出逃后,人家日本人不干了,把这一条给删了。汪忍了下来。以至于终其一生,日本人不仅不在中国撤兵,就是在其政权范围内的驻军也几近百万。 这还不算,汪就任后,日寇是一点面子都不给汪留。你“汪主席”以民国正统自居,偏要你在青天白日旗下面加个黄条(上书“和平反共救国”)。你“汪主席”以先总理忠实信徒为自豪,偏偏不让你提什么“三民主义”。“汪主席”追求“民族的独立与自决”,偏偏日本在各级伪政府内部派一大堆“顾问”…… 请问:这就是陈所说的“从敌人手中夺回权利”吗?这不是汉奸政府的软弱无能吗? 汪精卫在思想战线上推出了一整套的奴化宣传纲要。在《战时文化宣传政策基本纲要》(请注意,彼之“战”并非抗日战争之“战”,而是日本人的“大东亚共荣圣战”之“战”)中,汪精卫集团提出了在整个思想文化领域的各项任务:如“协力大东亚共荣圈建设之成功”等;在“清乡”(清剿抗日军民的活动)现场进行所谓的实地指导说:“以其全国力量……和日本协力,安定大东亚战争的后方,以人力物力源源加入,促成大东亚战争之目的之早日完遂。” 汪精卫还竭力利用“东亚联盟”理论,对日本侵略分裂我国东北,并扶植起伪满傀儡政权一事,为日本辩护,为自己承认伪满洲国的罪责开脱。他在《中日国交调整条约签署后对记者谈话》中诡辩道:“我们收拾时局要从大处着想。从远处着想。这次中日条约的签订,不是计较一时的便利,不是计较一事的便宜,而是从中日两国永久亲睦,东亚永久和平着想。至于东北四省,本来是中国领土之一部分,然自九一八以至现在,已经十年了,在这十年中,事实之推移,是人所共见的。” 他进而《在东京对日本国民广播词》中讨好说:“中国对于满洲,从前与日本抱着不同的见解,如今合中日满三国都向着建设东亚新秩序的前途迈进,正所谓安则俱安,危则俱危,从前不同见解,一转瞬间便为一致了。” 请问:这副嘴脸是不是大汉奸嘴脸? 如果你认为汪不是大汉奸,想“为其昭雪”。也行,只需否定《重光堂协议》和他的讲话就是了。不过,我以为这是十分困难的一件事,即使你百倍努力也办不到,因为这是铁板钉钉的事实。 注:资料见: 1、黄美真等《汪伪十汉奸》。 2、闻少华《汪精卫传》,惑 3、黄美真《汪精卫集团投敌》 4、林思云《真实的汪精卫》 [ 本帖最后由 欧阳不修 于 2010-10-6 22: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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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8 09:32:0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决定不跟帖,其实我能轻易驳倒你

你是王门中人吧?我想这点你不会否认。但我是种田的。 如果,最后你真能辩羸我,在你的体制之内是有功有劳:反观我呢?如能驳翻你,后果可能是警察请我喝茶坐牢。毕竟有些过东西太过敏感。 如此一来,又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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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0-10-8 11:32:0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原帖由 00852999 于 2010-10-8 09:32 发表 你是王门中人吧?我想这点你不会否认。但我是种田的。 如果,最后你真能辩羸我,在你的体制之内是有功有劳:反观我呢?如能驳翻你,后果可能是警察请我喝茶坐牢。毕竟有些过东西太过敏感。 如此一来,又何必呢!
呵呵,同是天涯种田人啊。所以,我在陈述汪的所作所为、反驳老兄的观点时,用词是很温和的。 蒋在抗日的问题上,有其功劳。可能在与苏美英的交往中做过一些有损国家利益的事,如战初的中苏条约,战后的雅尔塔会议等。以我猜想,陈之所以不服,可能与此有很大关系。 用历史的眼光看,就算别人也出卖国家利益,也不改汪是汉奸的事实。 好吧,这个问题不再讨论。咱们还是老老实实种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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