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钦州市乒乓球协会简称“钦州乒协”.英文译名“Table—tennis Association of Qin Zhou”,缩写“QZTTA”, 第二条 本会是在市体育局直接领导下的由乒乓球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西乒乓球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从事乒乓球运动的体育工作者和乒乓球爱好者,积极促进乒乓球运动在钦州的普及与提高;加强与各地、各市乒乓球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钦州市乒乓球协会在钦州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在各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它是代表钦州参加区内、国内和相应的国际乒乓球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五条 钦州市乒乓球协会会址为:钦州市文峰北路2号钦州宾馆内。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省、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举办下列各项活动;
(一)宣传、发动广大乒乓球爱好者参加乒乓球运动,指导我市的乒乓球运动的开展;
(二)举办或联合举办全市性乒乓球比赛,承接全区、全国性以及国际性的乒乓球比赛;
(四)通过组织乒乓球活动,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等优良品质,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五)发展乒乓球产业,培育乒乓球市场,开发无形资产,促进乒乓球产业化;
(七)加强与全国、全区各乒乓球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中直、区直单位和各行业体育组织以及本会所认可得其他合法的乒乓球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原单位另行推荐接替人员。
(六)向本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本会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钦州市乒乓球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钦州市乒乓球协会,日常领导机构为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正、副秘书长组成,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办公室设在钦州宾馆内。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请有关领导和德高望重的乒乓球界人士担任名誉主席、顾问。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职年龄不超过7 O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本会确定张小玲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合格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圈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于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会名称及本会名称有关的专用标志(如会旗、会徽、会歌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钦州市乒乓球协会常务委员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