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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地要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如今,期限将至,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不多,且房价目标涨幅大多在10%左右。(3月25日《钱江晚报》)
不按规定公布调控目标的不说,公布了的还是一个“涨”字,——10%的价格上涨空间究竟是“限价标准”还是“涨价标准”?
“这不是从控制目标变成了涨价目标了吗?现在如果每一个城市都将该目标制定在10%左右,必然会形成一个房价要上涨的心理预期,打破本来已经出现了房价步入稳定或下跌的态势。”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韩世同表示。
的确。这样的“目标”很令人失望。目前中央调控房地产的政策已经不仅仅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更提出让房价回到合理水平的目标。因此,限制涨幅仅仅是房地产调控的一部分,让一些城市的房价出现理性回调同样是应有之义。
但是经验告诉我们,想让地方政府放弃土地财政,主动而为,显然是一厢情愿。对此,国家层面很有必要规定几条硬杠杠。比如,统一设定各地年度的调控目标为降幅10%以上,底线是10%,达不到目标,问责、换人。
如此,不仅可行、也是必要的。只要有硬杠杠,就一定能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也一定会受到公众的欢迎。不要说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特殊时期就得有特殊举措。这也是民意。
不知有关部门以为然否?
(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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