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市民群众对城管工作的关注。现将网贴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6月19 日,我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车辆(北京BJ40,红色)横停在永福东大街与府前路(万锦华府小区外)人行道上,严重阻碍行人通行,执法人员依法实行原地锁车保存并发出执法文书通知驾驶人接受处理。通过城管违停系统查询发现,该车自今年5月21日至6月19日期间,在同一路段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5次(该次数为城管部门下发处理通知书的次数,据群众投诉反映,该车长期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在本次违停被锁车之前,驾驶人没有主动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过,其为一己之便,弃公共秩序于不顾,肆意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6月20日早上,经执法队员巡查发现,车主在未接受处理的情况下,撕碎相关执法文书,车锁被破坏,执法人员立即报警,由公安部门对该行为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人所谓的“非常配合”与事实严重不相符,网贴有误导舆论的嫌疑。执法人员在驾驶人不配合执法的情况下,为避免作为违停证据的车辆被转移,防止驾驶人逃避执法,决定对该车辆实行证据异地保存处理,即拖移到我支队二大队处(钦州市丽桥街32号对面)作为证据保存处理。希望驾驶人认识到其多次违停车辆对人行道通行秩序和安全带来的危害,及时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接受处理。 当前城市品质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在市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我市城市形象和市容环境日益好转,城管执法部门将继续秉公执法,对人行道违停现象依法加强治理,同时也欢迎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市民群众投诉反映的人行道违停现象,执法人员将及时处理。 备注: 一、根据《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办通〔2019〕194 号),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违法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除外)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移交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因此,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对在人行道上违法侵占城市道路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拖移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规定,城管执法部门有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实行先行登记保存。
该车多次占用人行道违法停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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