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腾房迁出公告 (2020)桂0703执恢9号 被执行人刘忠杰及房屋使用人: 本院作出的(2016)桂0703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刘忠杰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宁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忠杰名下登记的钦州市新华北路新华名园5幢2单元102号房【合同备案号:09093411,建筑面积110.44平方米】进行查封,现拟进行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刘忠杰及房屋使用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到本院。 逾期不搬出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刘忠杰及居住在上述房屋的人员必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如上述房屋存在租赁情形的,承租人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书面租赁协议、既往租金支付凭证等能够佐证租赁事实的证据及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存在租赁关系。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联系电话:0777-3686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腾房迁出公告 (2020)桂0703执174号
被执行人陈德强、周桂珍及房屋使用人: 本院作出的(2019)桂0703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陈德强、周桂珍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德强、周桂珍名下登记的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5号楼2单元3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600780号,建筑面积119.18平方米】进行查封,现拟进行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陈德强、周桂珍及房屋使用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到本院。 逾期不搬出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陈德强、周桂珍及居住在上述房屋的人员必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如上述房屋存在租赁情形的,承租人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书面租赁协议、既往租金支付凭证等能够佐证租赁事实的证据及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存在租赁关系。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联系电话:0777-3680292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腾房迁出公告
(2020)桂0703执177号
被执行人李开佐及房屋使用人: 本院作出的(2019)桂07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李开佐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开佐名下登记的钦州市安州大道308号远辰.金湾蓝岸7号楼2单元503号房【房屋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10231号,建筑面积135.78平方米】进行查封,现拟进行公开拍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李开佐及房屋使用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到本院。 逾期不搬出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李开佐及居住在上述房屋的人员必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如上述房屋存在租赁情形的,承租人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书面租赁协议、既往租金支付凭证等能够佐证租赁事实的证据及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存在租赁关系。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联系电话:0777-368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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