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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腾房迁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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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0-7-17 17:55: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腾房迁出公告
(2020)桂0703执368号

被执行人陈家正及房屋使用人:
      本院作出的(2019)桂0703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陈家正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庞淞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家正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州港中心区兴港路海纳大厦501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钦房权证钦港区字第98034006号,建筑面积137.04平方米]进行查封,现拟进行公开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陈家正及房屋使用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到本院。
      逾期不搬出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陈家正及居住在上述房屋的人员必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如上述房屋存在租赁情形的,承租人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书面租赁协议、既往租金支付凭证等能够佐证租赁事实的证据及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存在租赁关系。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联系电话:0777-3686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腾房迁出公告
(2017)桂0703执473号
被执行人周秋余及房屋使用人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振奋与被执行人容兰芳、周秋余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钦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的(2016)钦仲案字第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容兰芳、周秋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冯振奋于2017年2月18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桂07执16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拍卖周秋余名下位于钦州市东升街23号丽水苑2幢205房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1049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1)字第A1441号,建筑面积162.53平方米]。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7)桂0703执473号公告并张贴,责令被执行人周秋余及房屋使用人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上述房屋。2019年1月2日,上述房屋使用人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周秋余于2011年7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2019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9)桂07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提出上诉,钦州中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桂07民终77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桂0703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桂07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屋使用人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不享有租赁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
      被执行人周秋余及房屋使用人钦州承坭斋陶艺有限公司必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到本院。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周秋余及居住在上述房屋的人员必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777-368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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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7-19 16:04: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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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7-20 20:10:04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匿名用户找人 发表于 2020-7-19 16:04
强制腾出,你就腾出嘛。。别与法院对抗。。干不过。。。等法院拍卖了。你去用合法的方式搞购买人,接 ...

如此霸占他人财产,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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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0-7-20 21:00:2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西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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